《食品安全法》六一實施--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檢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將開始實施,實行了近14年的《食品衛生法》同時被廢止。從“食品衛生”到“食品安全”,僅一個詞的改變,卻折射出食品安全正在面臨的危機以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緊迫要求。
5月27日,山西省貫徹《食品安全法》高層座談會召開,全國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張世誠前來參會。
會后,本報請他與來自省內衛生、工商、質監等部門的專家,對即將實施的《食品安全法》亮點進行權威解讀。
亮點一權益受損消費者可要求十倍賠償
規定新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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